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張曼成 代理人 黃智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利害關係人(主任委員),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5年5月7日報經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5頁第5號),茲因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32屆第5次委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32屆第5次委員會議紀錄、勞動部104年8月20日勞動福1字第0000000000號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憑,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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