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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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怡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汪怡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更正為「汪怡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13、編號15至28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5至28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汪怡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顯屬誤寫,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上開部分應予更正為「汪怡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5至28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5至28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