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明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107年度執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明祥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1060192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此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考。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被告現又無另案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北地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7年5月2日拘票、司法警察107年5月14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存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