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123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𡍼光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塗光群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𡍼光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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