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原告 劉芳雄
余美惠 被告 林達雄
林廷駿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對林達雄傷害部分之損害賠償外),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達雄、林廷駿被訴妨害自由等罪一案(除被告林達雄傷害部分外),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被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刑事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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