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廖羽柔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文德
林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9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6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