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578號
原   告  林卿賢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
被   告  林維偵
       蔡義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塗銷原告與被告蔡義晟間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
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新北市新莊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另訴之聲明二部分,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林維
偵給付新台幣1,257,541元,查原告主張被告林維偵盜領其
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戶之存款,侵權行為地亦
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該部
分亦得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本案不宜割裂由不同之
法院管轄,是此部分亦一併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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