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倫敦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寶明
訴訟代理人  陳靜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諭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附件證物繕本乙份,俾供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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