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倫敦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寶明
訴訟代理人 陳靜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諭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附件證物繕本乙份,俾供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