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劉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上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燦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東竣
附註:兩造應陳報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期,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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