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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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呂欽火 訴訟代理人 張水銀
號被告 邱陳金菊
30弄27號 吳冉妹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9,310元【計算式:系爭29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X土地面積5,721.26平方公尺X原告應有部分4/5+系爭建物依原告陳報現值311,500元X原告應有部分4/5=6,199,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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