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緯志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請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