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世育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名下汽車之行車執照。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名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房屋暨所在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釋明其市價。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8年3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勞工保險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瓦斯費支出費用單據,並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前開收入是否已扣除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六、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之明細及其必要性。
七、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水費、電費、瓦斯費」係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或有同居之人共同分擔,又其比例或金額為何?
八、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通訊費高達1,870元之必要性。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母之扶養義務人數,又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其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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