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淑鳳 上聲請人即債務人孫淑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㈠民國107年年終獎金數額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瓦斯費、扶養││費、生活雜支、第四台、醫療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㈢查 盧毓群 00年0月00日生,若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㈧聲請人配偶 盧進忠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㈨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月起至108年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00元。│├───────────────────────────┤│自106年1月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