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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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5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黃欽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年2月6日下午4時35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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