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
原 告 郭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08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6,073,200元,經
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