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送達代收人 張俊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端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李垂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