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40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
戊○○甲○○
共同送達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丙○○○(即被繼承人 徐宜生 之繼承人)業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2月21日板院通家科春字第05642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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