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上訴人 劉雅容
施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聰成黃慶珍林瓊華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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