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告 劉雅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聰成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具狀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應繳納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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