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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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146元,及自9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5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12月至93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32,14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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