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樹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訊問後,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重要證人待傳,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法定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予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同年12月29日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審判長當庭宣示被告自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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