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傅子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帝炭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972元(計算式:加班費暨休息日工資68萬528元+國定假日上班薪資12萬5,529元+特休未休工資6萬1,395元+資遣費4萬5,520元=91萬2,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金額合計86萬7,452元(此部分訴訟費用金額為9,4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4,73
5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285元(1萬20元-4,735元=5,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