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連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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