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慶因違反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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