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 陳金海 訴訟代理人 黃旭庭 被告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延華
陳衍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法定代理人 張芬蘭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