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095號聲請人 黃郭維 女法定代理人 黃宏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宥軒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同意聲請人辦理拋棄繼承,請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代理意旨,並捺蓋與印鑑印文相同之印文或補正上開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