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代 理 人 陳恒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 林淑煖 (原名:
林淑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