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9號債權人 鄭立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月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究為黃月雲或黃月雲即華福實業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記載為黃月雲即華福實業社)
二、提出黃月雲即華福實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