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丁○○
甲○○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二萬七千四百五十四元。
(二)、郵資:一千零四十六元(即繳納一千一百九十元,退郵一百四十四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即郵資):二百三十八元。
三、經核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