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埔刑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埔刑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2月1日下午3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街○○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12月4日晚上8時50分許 經警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19日報告編號第6C130007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
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之執行後,竟
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⑵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1次;⑶犯後坦承犯行;⑷施用毒品者乃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