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 瑪莉 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臺幣捌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因犯賭博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370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4月26日確定,至97年4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本案扣得之「小瑪莉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820元,均係被告等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甲○○因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370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4月26日確定,至97年4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小瑪莉超級大舞台」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賭資820元,均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