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101年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惟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654,660元,有鑑價報告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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