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莊素卿
康莊素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