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傅恩松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富英
翁順衍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台財訴字第103139083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