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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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請人 張春美
簡登乾
相對人 高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6日及112年10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5月30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2年8月30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5月30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借據一件、本票原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東昌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152.80
3分之1
高金蘭(3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東昌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08.32
1分之1
高金蘭(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南海一街51號
東昌段0000-0000地號
農舍、鋼骨造、1層
一層79.17
79.17
平方公尺
3分之1
高金蘭(3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