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請人 張春美

簡登乾

相對人 高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6日及112年10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5月30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2年8月30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5月30日簽立本票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借據一件、本票原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東昌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152.80

3分之1

高金蘭(3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東昌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08.32

1分之1

高金蘭(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南海一街51號

東昌段0000-0000地號

農舍、鋼骨造、1層

一層79.17

79.17

平方公尺

3分之1

高金蘭(3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