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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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進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進義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7年度簡字第36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7年簡字第3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6年度易字第30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96年度易字第27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罪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6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1月2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