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冠宇選任辯護人陳松甫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冠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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