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6號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甲00000000000000所犯係刑法第216條、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8條第1項之教唆偽造公印文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97年5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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