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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