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繼承人、 林元漢 即 林明星 之繼承人、 林元堤 即林明星之繼承人、 林容嫺 即林明星之繼承人、 林慧美 即林明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