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4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聲請合併管轄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48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合併管轄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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