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4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49號聲請人 侯政廷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就聲請人於三審上訴理由狀所指摘之事項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有未盡完備之處,縱依其主張亦僅屬判決違法之爭執,而非判決違憲之具體主張。是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