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25號聲請人 劉妤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右融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之標的及聲請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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