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家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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