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榮具保人李忠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進榮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丁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忠仁因被告李進榮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43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應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到案執行之傳票,已於99年11月25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高湖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於99年12月14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1月26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嗣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執丁 99執更896字第24198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27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件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李忠仁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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