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命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確定在案,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零二十一元、郵票費五百一十元、登報費二百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七九號民事卷宗查核後,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所列郵票費五百一十元,並未耗用業已退郵,不得向相對人求償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附計算書:
裁判費一萬二千零二十一元。
登報費二百元。
合計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