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九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