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