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告丙○○被告長豐染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法三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