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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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
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